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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4起职务犯罪检察案例:指导适用新程序、新制度

编辑人:01  来源:http://www.zippercn.cn/

 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2018年以来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并发布4起指导性案例。
数据显示,2018至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40326人。其中2018年受理16092人,2019年受理24234人,同比上升50.6%。经审查,决定提起公诉28387人,决定不起诉954人。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这也是最高检在反贪反渎部门转隶后首次专门发布职务犯罪检察案例。前述案例中有两起还涉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在指导检察机关积极适用法律规定的新程序新制度,进一步依法规范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2012年刑诉法修改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2018年刑诉法修改又新规定缺席审判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相关司法解释陆续出台。这些新程序新制度有利于提升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效果,有利于提升反腐败国际追赃追逃工作的法治化水平。”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表示,由于目前仍处于监察体制改革初期,新的办案机制运行时间还不长,通过发布相关指导性案例,可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和借鉴,进而推动相关配套制度机制不断健全。
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普通刑诉程序审查起诉,促追赃追逃
澎湃新闻注意到,“李华波贪污案”成为刑诉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
案情显示,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该股副股长张庆华(已判刑)、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已判刑)等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手段,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除李华波与徐德堂赌博挥霍及同案犯分得部分赃款外,其余赃款被李华波占有。李华波将其中的240余万元,用于为本人及家人办理移民新加坡的手续及在新加坡购置房产;将其中的2700余万元兑换成新加坡元,转入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用于购买房产及投资。后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李华波涉案财产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币约2600余万元)。
李华波在红色通报发布一年后不能到案,2013年3月6日,上饶市检察院向上饶市中院提出没收李华波违法所得申请。2015年3月3日,上饶市中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李华波涉嫌重大贪污犯罪,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新加坡警方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财产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均系李华波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涉案财产全部返还中方。
2015年5月9日,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同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上饶市中院以贪污罪判处李华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以后适用该程序办理的第一案,也是唯一一例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归案并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最高检第三检察厅副厅长韩晓峰指出,该案指导意义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的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促进追赃追逃工作开展。二是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查起诉。三是在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案件过程中,要与原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做好衔接。
重大职务犯罪认罪认罚:量刑建议被采纳,履行主导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指导性案例中的“金某某受贿案”则是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案情显示,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金某某在担任安徽省某医院党委书记、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承建工程项目、销售医疗设备、销售药品、支付货款、结算工程款、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61.1万元、4000欧元。
安徽省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金某某案件过程中,通过对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金某某涉嫌受贿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注意到,金某某到案后,不但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17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98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已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初步判定本案具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
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于2019年1月16日以金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安徽省检察院起诉,安徽省检察院于同月29日将案件交由淮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9年3月13日,淮北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金某某犯受贿罪,向淮北市中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2019年4月10日,淮北市中院公开开庭并采纳淮北市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金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该案是一起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并被法院采纳,监察机关也予以充分认可,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韩晓峰表示,该案的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二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三是依法提出量刑建议,提升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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