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货后(一般3天之内),进口商或其代理人须先填写《进口报关单》(Bill of Entry),一式四份。第一联和第二联由海关留存,第三联由进口商留存,第四联由进口商缴纳税款的银行留存。否则,须向港务局或机场当局缴纳高昂的滞留费。
如货物系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申报,无需填制纸质的《进口报关单》,但需在计算机系统中录入海关处理货物通关申请所需要的详细信息,由EDI系统自动生成《进口报关单》。(1)提单 POD为印度的货物,收货人和通知方都必须是印度境内的,且有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货物描述必须完整,准确;不允许在提单上显示free time条款; 当DTHC和内陆运费需要由收货人承担时,需要在货描处显示“DTHC and IHI charges from A to B on the consignee’s account,如需转运,需要加上in transit to条款,例如CIF Kolkata India in transit to Nepal (2)根据产品HS CODE查询确定办理FORM B亚太证书还是一般产地证,FORM B清关时可以享受关税5%-100%的减免。 (3)发票日期要一致,出货日期也要跟提单一致。 (4)印度所有进口均需提交下列全套进口单证:进口许可证、海关申报单、入关单、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书、装箱单和运货单。以上单证均需要一式3份 (5)包装和标签 印度的港口一般都位于热带地区,酷热潮湿都可能对货物造成损失。因此,装运的货物需用防水包装,并采用镀锌或马口铁装运箱,不使用防水油布之类包装物。 标签应当用英文写,指明原产国的说明文字要与写在集装箱或标签上的其他英文字一样醒目。
06拍卖规定
印度海关拍卖规定: (1)货物到港后可在海关仓库存放30天。 (2)满30天后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提货通知。如进口商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时提货,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向海关提出延长申请。 (3)如进口商在延长后的时间内仍未能按时报关提货,海关将再次(也是最后一次)向进口商发出催促提货的通知。 (4)如果进口商在接到海关第二次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不提货,也不做任何说明和申请延长,海关将拍卖有关商品。货物抵达印度港口,需要提前3天进行IGM(货物舱单申报),一旦注明了进口人编码(IEC编号),货权便已转移进口商;此时,无论货主、货运代理或者船运公司,都无法控制货权,无论FOB或CIF条件下,无论提单是否“TO ORDER OF SHIPPER”(指示提单),无论提单是否在你手上,无论是L/C,D/P或者T/T,印度进口商都可以不退运,并且等待海关拍卖,低价获得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