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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财政扶持工业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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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规范财政性补助和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效用,切实保证财政扶持企业政策客观、公正地实施,根据《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2〕3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财政扶持工业科技创新政策扶持的主体是我市范围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和以义乌为申请地的授权专利获得者。
第二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种类
1、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的奖励;
2、科技攻关和科技合作项目的补助;
3、科技进步奖的奖励;
4、企业研究开发中心(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研发机构的补助和奖励;
5、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和奖励;
6、专利项目的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办法
1、对高新技术(科技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行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等的奖励以认定文件为依据;对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和奖励以立项文件或科技成果评审(验收)证书为依据。
2、企业研究开发经费补助的审核按照《义乌市企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审核办法(试行)》(义科〔2010〕63号)执行,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并出具报告。
3、科技攻关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归集以合同起始时间为起点,以项目评审(验收)时间为终点,最长不超过3年。
4、科技合作项目由市科技局召集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财务审核。申请验收需提交立项文件、科技合作协议、项目发票(款项内容必须与合作项目名称相一致)、银行汇款单、技术工作总结、研究进展情况证明、检测报告以及知识产权证明等材料。
5、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按照《义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6、对义乌市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研究院)、行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补助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一起审核确定,研发设备费的审核参照《义乌市企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审核办法(试行)》(义科〔2010〕63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7、专利项目的补助、奖励按照《义乌市专利补助和奖励经费实施细则》(义科〔2010〕67号)文件执行,授权专利必须以义乌市为初次申请地(地址变更为义乌市的,不享受补助);购买的授权发明专利申请地须在义乌市外,买受方须为义乌市企业,出让方和受让方不得为同一控股股东,并已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8、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市级各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已享受财政扶持资金补助(奖励)的研究开发经费相关票据,加盖“科技资金已补助”印章。上级补助(奖励)由本市予以配套的,配套资金中须扣除已享受的本市补助(奖励)。
第四条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义乌市科技创新资金补助(奖励)申请表;
2、科技立项、认定文件或科技成果评审(验收)证书。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每年的1月和7月分两批集中受理财政扶持资金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补助或奖励事项发生之日起逾期一年未提出补助或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财政扶持资金补助(奖励)资格。
第六条 财政扶持资金以百元为单位支付。
第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同类资金的资格。
第八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实事求是,数据详实,真实客观。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不定期抽查。
第九条 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以及违规处理按照《义乌市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义政办发〔2010〕102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义乌市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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