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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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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政 策法规科获悉, 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于近期下发通知, 决定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 对企业从 事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可纳 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 并实行
税 前列支。
据了解, 此次公布的允许 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用, 其具体范围有 5 个方
面: 一是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
接 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工伤保险费、生育
保险费 和住房公积金;二是专门用 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 运行维护、调整、检
验、维修 等费用;三是不构成固定资 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 段购置费;四是
新药研制的临 床试验费;五是研发成果的鉴 定费用。
通知指出, 企业可以聘请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税务师事务所, 出具当年可
加 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 告或鉴定报告。同时, 主管税 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
究开 发项目有异议的, 可要求企业 提供地市级 ( 含 ) 以上政府科技 部门出具的研究
开发项目鉴 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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