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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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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从市地 税局获悉, 我市明确贯彻落实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 简称《通知》 ) 和国家税务总局印 发的《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 问题的公告》 ( 以下简称《公告》 ) 的意见。
根据《通知》和《公告》, 此 次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政策范围扩大到两个方 面: 一是拓宽享受标准, 将享受 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 税所得额标准由之前的低于 6 万元 ( 含 ) 扩大至低于 10 万元 ( 含 ) 。二是扩大适用范围, 在原 有政策仅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的基础上, 将符合条件的核定 征收小型微利企业纳入到优惠 政策享受范围。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 业, 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 业, 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 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 超过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 额不超过30 万元, 从业人数不 超过 80 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 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31 日, 年应纳税 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 ( 含 10 万 元 ) , 其所得税按50% 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 按20% 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据悉,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 惠政策已统一改为备案管理方 式, 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 企业, 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时, 可以按照规定 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 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时, 应同时将企业从业 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 关备案。
市地税局相关人士提醒, 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 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可以在以后季 ( 月 ) 度应预缴 的税款中抵减;小型微利企 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 但预缴时未享受的, 在年度 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 优惠政策, 但年度汇算清缴时 超过规定标准的, 应按规定补 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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