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信用证”中的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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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到经侦大队报案,称2014年7月份,美国“Alma-Mater Collection,LCC”公司向其采购了价值25万美元左右的服装,双方约定通过信用证方式付款。2014年7月25日,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收到信用证(开证方为美国CROSSROADS FINANCIAL,LLC公司)后,就分四次将所有货物通过空运方式送到美国,对面也已确认收货,但是在2014年9月份支付了第一笔货款2万多美元后,剩下的货款均未支付。
本案其实存在诸多疑点,出于迫切成交的心理,乔冉公司都将它们一一忽略了:
(一)买家资信状况不明
出口商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以前未曾与美国“Alma-Mater Collection,LCC”公司有过贸易往来,且从没对美国“Alma-Mater Collection,LCC”公司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在对买家美国“Alma-Mater Collection,LCC”公司一无所知的情况下,A便与之签定了25万美元的销售合同,过于草率。另外,对第三方开具信用证的美国CROSSROADS FINANCIAL,LLC公司,及组成人员,包括董事长James rothman(男)、经理Tricia sherry(女)、经理Branka Thorstad(女)、法人Lee Haskin(男)的情况也不了解。
(二)开证申请人不是合同签订方
与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订立商业合同的为美国“Alma-Mater Collection,LCC”公司,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却为美国CROSSROADS FINANCIAL,LLC公司。虽然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但它与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契约。如果美国CROSSROADS FINANCIAL,LLC公司不是最终买家,而只是受“Alma-Mater Collection,LCC”公司的委托开立信用证,则应请“Alma-Mater Collection,LCC”公司出具开证委托,以明确各方的法律关系,但本案中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在收到信用证后未曾就上述情况向B公司提出质疑。
(三)信用证中存在“软条款”,应提出修改
该案信用证中,美国“Alma-Mater Collection,LCC”公司与CROSSROADS FINANCIAL,LLC公司故意制造了一些“软条款”,如规定装船日期、验货人、品质证书、商检方式等需待开证人或开证行通知或同意的条款,这使信用证项下能否顺利结汇的主动权完全操纵在开证申请人手中,对受益人(出口商)极为不利,而义乌市乔冉贸易商行由于在收到信用证后未仔细核对信用证,导致了最后不能及时收回货款。对这样的条款,出口商应坚决要求修改。
警方提示: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较为广泛,被视为收汇风险最低的一种支付方式。出口商通常认为只要提交的单据不出现“不符点”,就可以安全收汇,因此,“不符点”也是出口方在贸易实践中最应着力研究和尽量避免的。但如果信用证中存在出口商无法满足的条件时,即使出口方履行了交单义务,依然无法拿到货款,其主要表现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由于“软条款”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有不少出口商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它的潜在风险。因此,切不可被信用证的“信用”两字所迷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