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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贸易与投资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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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边贸易】
自 2003年起,荷兰保持了中国在欧盟内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地位。中荷双边贸易的快速发展也有力地支撑了荷兰作为世界物流强国的地位。由于荷兰地理位置优越,物流业高度发达,转口贸易成为荷兰经济的主要支撑之一。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对荷兰出口中约 70%通过鹿特丹港、史基浦机场等转运至世界其他国家。因此,长期以来,在双边贸易统计中,中方对荷兰出口大于自荷兰进口。据中国海关统计,2009 年,中荷双边贸易额为 418 亿美元,比上年下降 18.4%。其中,中国出口 366.8亿美元,下降 20.1%,进口 51.2 亿美元,下降 3.3%。
【双向投资】
荷兰赴华投资企业大多数是生产型企业,截至 2008年 9 月,荷兰在中国投资项目总数2237个,实际投资额 90.77亿美元,为中国在欧盟的第三大外资来源国。电子、采矿、石油和化工等为荷兰在中国投资的主要生产性领域,而银行、保险、IT 和运输则是荷资在服务业的主要投资领域。中国对荷兰投资尚处初步阶段。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 2009年末,中国企业在荷兰直接投资累计达到 3.36 亿美元。从投资的行业类型看,贸易类占多数,此外还有运输、电信、电子、保险、商检、法律、IT 等领域。中国对荷投资正趋向于多元化发展。近年来,中荷两国地方间交流和往来明显加强,双方在农业科研、花卉种植、育种、食品加工、医药化工、物流等领域达成了一系列经贸投资合作项目和协议。
(二)贸易管理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检验机构依据货物不同目的地对进口商品采取不同的检验程序。进口到欧盟国家货物必须经过单证、证书以及实物检验程序;转口第三国货物只需进行单证核查和证书的检验。主要商检程序包括
:①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出口商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商品的报验;
②抽样。由商检人员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③检验。检验部门可使用从感官到实验室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进口商品进行检验;④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荷兰执行欧盟共同海关规定,目前已设立了各种电子报关及资料互换系统。假若海运时间超过 24 小时,进口商须于产品抵达欧盟前 24小时提交报关概要。在其他情况下,进口商只需在货物抵港前两小时以电子方式预先通知,或抵港前 4小时前以书面预先通知。报关概要的资料只须以电子形式呈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当局才会接受书面资料。贸易商如具备遵守海关规定的良好记录、完善的商业记录管理系统、证实稳健的财务状况以及适当的保安措施,则可申请成为“认可营运商”,享受简化清关待遇及较轻的海关管制。贸易商成为认可营运商后,在欧盟各国皆可享有这种优惠待遇。
【贸易方面】
(1)关税壁垒。荷兰执行的是欧盟共同关税政策和统一的关税税率及其管理制度。目前均关税水平为 4.2%,非农产品关税税率为 4.0%。
①关税高峰。2006年以来,荷兰对鱼肉类、蔬菜水果类、食品饮料和烟草类、纺织品鞋类以及车辆等商品维持关税高峰。其中,部分机动车辆的关税达 22%,烟草的关税高达74.9%。中国对荷出口的鞋类、蔬菜、水果、鱼肉、食品、烟草、自行车等优势产品均属其关税高峰涉及的产品。
②季节性关税。荷兰在不同季节以从价税、复合税或混合税等不同方式对一些水果、蔬菜或园艺产品征收季节性进口税,并频繁修改和公布对某些水果、蔬菜等产品的标准进口价值。税率多变使中国出口企业会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③附加关税。荷兰在对糖等农产品征收进口关税时,不仅采用从价税征收,还根据农业成份的不同含量(如无水乳脂肪、乳蛋白、蔗糖、淀粉)部分征收附加关税。
(2)技术壁垒。2006年以来,荷兰积极参与欧盟制定并推动实施了多项技术标准,但多没有实施细则或条例,有的很难具体操作,有的反而会导致不公平竞争。
(3)环保壁垒。为限制外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荷兰竭力推动欧盟制定并从严执行一系列所谓产品环保指令。
(4)知识产权保护。在实践中,荷兰片面看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对个别侵权行为蓄意夸大,促使欧盟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向中国施压,利用知识产权协议和规则对中国企业增强技术垄断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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