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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及处理无单放货?

编辑人:01  来源:http://www.zippercn.cn/

 

 
一、避免无单放货
1、外贸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量签订CIF或C&M条款,力拒FOB条款,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或者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
2、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不能接受未经商务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贷代企业或境外货代代表处安排运输,并向外商解释,任何未经批准在华经营货代业务并签发提单的行为是非法的。
3、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尽量避免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进行严格的调查,看是否有我国合法的货运代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人作担保,同时由我国担保者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一旦出现无单放货,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4、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国际货运代理提单管理办法,因此,外贸公司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如接受指定货代提单,货物的控制权就始终掌握在境外货代手中,实际承运人无法控制货权,只能听从货代的指令。一旦指定的境外货代与收货人串通搞无单放货,就会使出口商的货、款落空。
5、各外贸公司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外贸流程,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存档工作,以备不时之需。主要包括以下一些文件:
(1)与客户往来的电子邮件(尽量用企业邮箱发送接收,并保存每一封邮件);
(2)使用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外贸合同扫描件,并要求外方盖章签字后通过邮件方式回传;
(3)与货代或者无船承运人往来的邮件或者相关文件,如向其下的托书、订舱单、交货凭证、发票等;
(4)正本提单;
(5)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以及相关装箱单和发票;
(6)货物出动后,及时掌握货物情况,搜集相关资料,包括收货通知、提货证明或者集装箱再次被使用的证明;
二、发生无单放货后如何处理
1、在确认货物已被无正本提单提走后,应马上与客户以及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联系,取得第一手资料。同时应当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使律师可以在第一时间介入案年,掌握情况,谋划最佳的解决路径,节省时间和资源,避免错过诉讼时效(根据《海商法》第257条的有关规定,时效为1年,自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律师介入后,应当积极配合律师完成相关工作,主要包括:
(1)确定应当承担无单放货的承运人主体,只有承运人才能签发提单,成为提单债权债务关系中负有凭提单交货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但在出现无船承运人的情形下,当提单签发人不能证明其在签发提单之前向托运人披露提单抬头承运人的信息,并明确表示其仅系该承运人的签单代理人,其同时又作为海运提单所载明的托动人持有海运提单,并在目的港通过其代理提贷并放货,那么应将其本人识别为无船承运人,直接对货主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2)主动掌握货物已经被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证明,主要包括承运人出具的提货通知、买方提供的收货通知、目的港港务或者仓储部门提供的货物已被提走的证明、通过相关公共网站查询的集装箱流转情况证明。
(3)提供关于货物损失的证明,主要包括外贸合同、外贸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用于结汇的单证,证明出运货物的价值。其中外汇核销单尤为重要。目前根据我国外汇局对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办法,外汇局对出口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分别采取自动核销、批次核销和逐笔核销三种管理方式,由此产生所谓的滚动核销或者借用核销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外贸企业因为考虑出口退税或出口收汇等收汇考核指标,采取了“滚动”核销的办法而我国外汇核销实行交易主体自行申报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仅进行书面形式审查,而核销退税又受时效限制,借用其他收汇款额核销的现象客观存在,且并非是行政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应该因为提单持有人借用外汇核销的表象认定其无损失,从而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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