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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贸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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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贸易2
(二)贸易投资信息
【优惠政策框架】
2006年7月1日,越南出台新的《投资法》,对国内和外商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取消先行实施的《外国投资法》的诸多限制,进一步开放市场。取消的限制包括:要求优先购买、使用国内商品和服务,或必须购买国内某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服务;要求商品或服务出口必须达到一定比例;限制出口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值;要求商品进口数量和价值与商品出口数量和价值相当或必须通过自身出口来平衡进口所需外汇;要求商品生产要达到一定的国产化比例;要求研发工作要达到一定水平或价值;要求存国内外某一具体地点提供商品及服务;要求总部设在某一具体地点等
【关税】
越南现行关税制度包括4种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东盟自由贸易区税率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50%,适用于未与越南建立正常贸易关系国家的进口产品。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享受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其中属于越南海关税则1-8章的商品适用“早期收获”税率,即零关税。根据中国一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从201 1年始,越南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每两年削减一次进口关税。到2015年,除少量敏感产品外,将对95%以上的商品征收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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