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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信用证的风险特征与防控措施

编辑人:01  来源:http://www.zippercn.cn/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及特点

(一)可转让信用证的定义

UCP600第38条规定: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即第二受益人)兑用。

第二受益人(Transferee)承担交货的职责,但原信用证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对信用证条款承担责任。

(二)可转让信用证的特点

根据可转让信用证的操作实践,以及UCP600的相关规定,可以得出可转让信用证有以下特点:

(1)“可转让”必须明示

信用证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 (Transferable)字样的才可以被转让。UCP600 第38 条 b 款:Transferable credit means a credit that specifically states it is “transferable”。也就是说可转让信用证意指明确表明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当然,并不是说没有明确规定“可转让”的信用证就不得转让,因为信用证是否可以转让还可从信用证中的内容判断出来。

(2)可转让信用证只可转让一次,但可有一个或者多个其后受益人

根据 UCP600第 38 条 d 款规定:已转让信用证不得应第二受益人的要求转让给任何其后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不视为其后受益人。可见,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但回转给第一受益人,不受此约束。可转让信用证可根据信用证是否允许部分支款或分批发运来决定能否部分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若允许分批装运,则可以转让给数个第二受益人。

(3)信用证的转让常常取决于第一受益人的实际需要

当开证行授权可转让时,第一受益人可以选择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这主要取决于第一受益人发运货物的实际需要。当第一受益人能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信用证就不需要转让,也就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当第一受益人无法满足信用证的供货要求时,他会将信用证转让给一个或者多个实际供货人,以达到供货要求,此时才会出现第二受益人。

二、 转让信用证所面临的风险

转让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特殊形式,既具有一般信用证的属性,又有自己独特的方面。因此,作为转让信用证的主要当事人不仅要面对信用证下的一般风险,例如,欺诈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等;还要应对一些特殊风险,如转让行信用风险、第二受益人要面临中间商的换单风险、第一受益人的议付风险等。

(一)信用风险

由于可转让信用证业务本身的特点,从合同关系来看,中间商分别与进口商和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而进口商与供货商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任何纠纷都需经过中间商才能解决。如果中间商、实际进口商或开证行资信不佳,供货商不能履约,或者任何两方相互串通,都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资信不佳都会给其他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1.开证行的资信风险

从开证行、转让行、通知行的关系来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但它是有条件的付款,即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必须全部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才会履行付款承诺;另一方面在可转让信用证中,第二受益人是否能安全收汇,取决于第一受益人(即原证的受益人)是否能收到款项,也就是说转让行对第二受益人的付款行为完全是建立在付款行或开证行的偿付基础上的。因此,可转让信用证下第二受益人的权益将受开证行资信的影响。当开证行资信状况不佳时,即使出口商发运货物后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也可能不及时或根本不付款,第二受益人的权益将得不到保证。

但是开证行是由中间商和进口商选择的,实际供货人大多数都是被动接受,特别在跨国转让中,实际供货人与原证开证行相距甚远,对其资信也不了解,一旦遭拒付无法从转让行得到付款。

2.第一受益人的资信风险

中间商处在业务链的关键环节,购货商和供货商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他们分别与中间商订立合约,所以,购货商和供货商之间是一种间接关系。而在整个结算过程中他又是物权单据的持有人和银行付款保证的第一受益人。这使实际供货方的利益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间商的行事和信誉,因此,中间商在整个贸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中间商的资信状况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3.第二受益人(供应商)的资信风险

在转让信用证操作中因为有中间商的存在,使得进口商无法与供货商取得直接联系,其中的风险只能寻求第一受益人与供货商协商解决,使进口商在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众所周知,转让行可以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如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第二受益人时,情况就会更加复杂,若市场行情发生大的变化,进口商将面临着实际供货商违约的风险。而且,进口商还面临供货商与船方勾结所带来的风险。如果供货商与船方勾结,在发运货物时以次充好或者以假货、伪造单据进行诈骗,就会使进口商面临风险。当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后,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时,可能会发现实际货物与单据记载的货物并不一致:数量短缺、品质不良,或者凭提单无法找到船方而根本提不到货物的情况。

4.转让行的资信风险

转让行是按照第一受益人( 中间商) 的指令,开出转让信用证,中间商在转让行没有保证金,因此,转让行不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只有在开证行付款后,转让行才会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因此,转让行所做的一切,只是一个“转递”行为。但他的每一步操作是否合规,都关系到不同受益人的利益,所以说转让行的资信状况也至关重要。

5.进口商的资信风险 

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的可转让信用证中,故意设置某些会给出口商带来风险的软条款。例如:(1)对信用证的生效附加条件;(2)在可转让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证书必须由买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发;(3)限制受益人装运等等。

6.任何两方恶意勾结

(1)第一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联手欺诈

可转让信用证下的第一受益人多为中间商,且与进口商关系密切。中间商大多数情况下有客户而无货源或者自身实力有限。可转让信用证下的货物通常由实际供货人直接发运至进口商所在地,这样,当中间商与进口商联手欺诈时,一方面中间商在货物发运后故意制作不符单据,造成单证不符;另一方面开证申请人(进口商) 借机提出各种条件要求大幅降价或者提供较高折扣,使第二受益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

(2)转让行与第一受益人勾结

信用证的转让依赖于第一受益人的需要,在信用证转让的过程中,如果中间商要求部分条款的变化超出了UCP600 的规定,而转让行却随意接收其要求,从中得到好处。当第二受益人根据已转让信用证的条款出具单据时,其与转让前开证行的要求不相符,造成开证行拒付。

(3)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共同作弊

在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信用不佳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二者合谋签发“软条款”信用证,由于开证行也参与其中,欺骗成功的可能性就比较大,而受益人误入“软条款”或者假冒信用证的圈套,开证行免去了付款责任,进口方也获得相应的利益,受益人却蒙受巨大的损失,面临着艰难的司法救济。

(二) 操作风险

在可转让信用证操作中因为涉及多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操作出现问题都会给其他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信誉欠佳的当事人也乘机不履行义务或提出种种苛刻条件,所以在整个业务流程中各方当事人都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尽量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导致风险出现的情况。

1.转让环节的风险

(1)转让行越权转证的风险

任何银行在接到客户可转让信用证下的转让申请时,应首先确认自己是否具备转让行的资格,这一点容易被忽视,也容易被误解。不少客户甚至某些银行的操作人员都认为,只要是可转让信用证的通知行就可以做转让,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UCP600中指出:“Transferring bank means anominated bank that transfers the credit or, in a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a bank that isspecifically authorized by the issuing bank to transfer and that transfers thecredit. An issuing bank may be a transferring bank.”也就是说,只有三类银行才具有转让行资格:一是被指定银行,二是当信用证规定适用于任何银行时,开证行特别授权的银行,三是开证行。只有在信用证规定可在任何银行兑用时才可以特别授权其他银行办理转让,如果某银行仅是通知行而未符合上述条件的话,则不具备转让行的资格。

(2)转让信用证条款的风险

UCP600第38条g款规定:“已转让信用证须准确转载原证条款,包括保兑(如有的话),但下列项目除外:信用证金额、规定的任何单价、截止日、交单期限,或最迟发运日或发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比例可以增加、以达到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保险金额。”这一条款明确了转让行在进行信用证转让时可以进行改变的内容。在实务中,第一受益人可能会提出一些看似合理但却超出 UCP600 规定的要求,对此,转让行一定要慎重处理,不能随意接受客户的要求,否则转让行可能面临处理不当的风险。

例如: 信用证不允许分批发运,而第一受益人A 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B 和C。理由是只要 BC 两家公司的货物经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运输路线,运往同一目的地,则不会出现分批装运的不符点。A的看法似乎有点道理。但是细想一下,如果B或C有一方不能及时备货或短装,必定会造成单据不符,开证行付款就没有保障了。也就是说,不论是B或C,只要一方不能按规定发货,另外一方即使没有瑕疵地执行了信用证条款,也会因为单据不符,使A无法提交相符的单据,导致自己有收汇风险。这种情况下,如要按客户指示办理转让就会面临收汇风险;如果改动信用证分装条款就会违背 UCP600的规定,使转让行陷入两难境地。此时,最好联系开证行进行改证以满足第一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证转让中出现差错带来的风险

信用证的转让是居于第一受益的请求而进行的,第一受益人必须通过转让行办理信用证转让业务。第一受益人提出转让要求后,转让行会让其填写一份“转让委托书”,转让行可以根据“转让委托书”开立信用证,在此过程中,第一受益人可能出现的差错或者转让行在执行转让时出现的差错风险,最后均会转嫁给第二受益人,由第二受益人承担。

(4)转让行泄露商业机密的风险

在两种情况下可能导致有关的商业秘密泄露。

a由于转让信用证中除了金额、单价、到期日、交单日期和装运期限以及投保比例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与原证相同,特别是开证行不变,而且如果原信用证没有特殊的规定,则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也会出现在转让信用证中,从而使实际供货人知晓有关进口商的信息。

b当转让行通知中间商换单时,而中间商没有及时换单,转让行会将供货商提交的单据直接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再转给进口商,此时,进口商便会从单据中得知实际供货商的情况,从而使出口商的货源和相关商业信息泄露。  

2.换单环节的风险

(1)“单证不符”的风险

转让信用证下,由于种种主观或客观的原因,第二受益人难以做到“单证一致”。

a UCP600第38条e款规定“任何转让要求须说明是否允许及在何条件下允许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已转让信用证须明确说明该项条件。”说明第一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允许转让行将原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因此,如果第一受益人出于维护商业秘密或其他目的拒绝通知第二受益人原证的修改,第一受益人可能要求转让行在转让证加列第一受益人保留转让行将信用证修改直接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的条款,第二受益人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按原信用证规定制单发货,造成单证不符,从而失去了信用证项下银行承诺付款的保证。

b由于中间商要留有足够的时间替换第二受益人的相关单据,往往把第二受益人的交单时间、信用证有效期规定得过短,使第二益人难有足够的时间去做准备,从而造成第二受益人的单证不符,给第一受益人收到款后不付或迟付货款留下把柄。

(2)延迟换单的风险

根据 UCP600 的有关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时替换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转让行有权直接向开证行交单议付,使第二受益人直接取得货款。而中间商则丧失了获取差价的机会并可能泄露商业秘密。  

(3)中间商换单失误的风险

UCP600 号第38条 h 款规定:“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的话),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其金额不得超过原信用证的金额。经过替换后,第一受益人可在原信用证项下支取自己发票与第二受益人发票间的差价(如有的话)。”在实际业务中,多数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不愿第二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知道对方名称及实际交易的价格,以防他们直接交易。第一受益人需要向转让行申请开立转让信用证来隐瞒相关内容,然后用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去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如在此置换过程中如果相关单据不符,将会导致开证行拒付货款,而拒付的后果最终还得由第二受益人来承担。

(4)通知换单的风险

转让行开立转让信用证,虽不承担付款责任,但要承担在第二受益人议付单据后,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替换发票和汇票的责任。如果转让行没有及时通知到第一受益人或第一受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把汇票和发票交给了转让行,但由于转让行的疏忽而未能替换,却把第二受益人的发票、汇票交给了开证行,使第一受益人遭受损失,则转让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交单环节的风险

(1)议付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下,中间商成功获取收益的关键是要能在转让信用证与原证有效议付的时间差中及时换单,而一般转让信用证都是在第二受益人所在地交单议付,中间商则承担了第二受益人单据不能及时到达的风险。另一方面,开证行可以越过中间商直接对第二受益人的单据付款,因此,如果中间商不能及时换单,则失去议付的权利。而且,转让行只会给中间商一次换单的机会,使得中间商的议付风险变大。

(2)开证行拒付后,转让行没有及时通知供货商的风险

转让行在第一受益人换单后向开证行交单,如果开证行提出不符点或者拒付,转让行应该及时通知第一、二受益人,特别是第二受益人,以便供应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在有效期内重新交单,使损失最小化。如果转让行没有及时尽到信息传递的义务,使第一、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则会影响自己的声誉。

(三)融资风险

转让信用证业务涉及的受益人有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根据UCP600的条款规定和实际业务来分析,这两个受益人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所享有的权益是不同的。在全额转让的情况下,由于不存在差价,第二受益人对转让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货款享有全部权益,而第一受益人则对出口货款不享有任何权益。在差额转让的情况下,第一受益人替换完发票(和汇票)后,就可以获得差额部分的权益,第二受益人则对转让给他的那部分出口货款享有权益。

1.第一受益人

在差额转让信用证项下,第一受益人向转让行提出的押汇要求可以被接受吗?显然,根据上面的分析,由于第一受益人最多只对转让的差额部分享有权益,因此,假如第一受益人要求对全部发票金额进行融资是不能接受的。如果只针对差额部分,则在确认第一受益人已换单议付且更换后的单据单证相符、开证行资信良好的情况下,则转让行可以考虑对第一受益人就转让的差额部分进行押汇。

2.第二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难以得到出口地银行的融资,因为第二受益人在转让证中享有的权益是没有保障的。转让证中往往规定只有在收到开证行的款项后,转让行才能付款给第二受益人,转让行并不对第二受益人有任何付款的承诺或保证。所以,这就给第二受益人带来了难以通过议付方式来获得融资的风险。

三、转让信用证的风险防范

(一)事前的风险预防

由于转让信用证的使用比一般信用证相对少一些,所以企业和银行对其了解也不够深入,在使用前应该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防范风险的发生。

1.从转让行的角度

转让行是只有可转让信用证使用过程中才出现的,它有着不同于一般信用证下银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行要明确自己在整个业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做好风险的防范。

(1)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UCP600第38条a款规定:“A bank is under no obligation to transfer a credit except to theextent and in the manner expressly consented to by that bank.”,也就是说银行没有办理转让信用证的义务,除非该银行明确同意其转让范围和转让方式,所以,即便是一张可转让信用证,是否办理转让的最终决定权也是在银行。

(2)转让行的资格确认

UCP600中明确规定只有经开证行特别授权或者指定的银行才可以进行信用证转让成为转让行,因此,当银行收到转让申请时应首先明确自己的权利方可接受和办理有关业务以免给客户和自身带来损失。

2.从中间商的角度

(1)进行资信调查

中间商之所以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就是基于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例如不想供货商和进口商有实际业务接触,对自己的利润额度要保密。这一切都要靠转让行来实现,如果转让行稍有不慎,甚至蓄意泄露,将使第一受益人遭受难以估计的损失。所以第一受益人对转让行的选择要极其慎重,对其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查,加强对信用风险的管理,重视资信调查。中间商应加强对供货商和进口商的资信管理,建立客户信息档案,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客户资信状况分析。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咨询机构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公司设备、经营作风、银行历史记录等给予详细的核实,选择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

(2)注意信用证转让的国家

有些国家的法律强制规定禁止信用证转让到其他一些特定的国家,作为中间商应该注意这一点,查看自己的供货商所在国是否属于特定国家的范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3.从供货商的角度

转让信用证下的第二受益人,为了确保货物以及资金的安全,保障其在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权益得以实现,第二受益人必须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

(1)资信调查

应充分了解开证行以及第一受益人的资信状况。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开证行以及第一受益人的资信状况是第二受益人实现出口权益的保障。只有开证行的资信状况良好,第一受益人的信誉卓著,第二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被第一受益人准确、及时地替换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款项才有收回的保障,特别是在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及时换单时,开证行的资信对第二受益人权益的实现就显得尤为重要。

(2)尽量避免使用转让信用证

a中间商提取佣金。实际供货商和中间商可以磋商,要求进口商将信用证直接开给供货商,对于中间商的差价利润可由供货商以佣金方式支付,这样第一受益人的利润差价可以得到保证,第二受益人还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相对来说减少了收汇风险。

b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取代可转让信用证。在商订合同时,实际供货人可要求中间商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以便实际供货人能用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享受跟单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应享受的全部权利,避免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 

4.从进口商的角度

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进口商接触的是中间商,而不是实际的供货商,这就使进口商面临着极大的风险,应该在选择中间商和银行时做好资信调查,规避风险。

(1)对中间商进行资信调查

中间商的资信直接关系到整个业务的成功与否,是交易中的主要当事人,进口商应该建立自己的客户档案,特别是对于这些中间商,并定期对其做一些资信调查;对于新的客户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审核,包括企业资质、经营状况、交易记录、资金状况等。

(2)审慎选择开证行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首先应咨询和调查开证行的资信,防止中间商与银行相互串通进行欺诈。其次应经常与银行进行沟通,随时掌握有关款项和单证的处理情况。另外,在交易中,也应对开证行的业务惯例等做相应的了解。以免受国外银行的限制而影响结汇。

(二)过程中风险的控制

 1.从转让行的角度

仔细审核转让信用证修改的内容。根据UCP600的规定,信用证只能按原证中规定的条款进行转让。这一条款的制定应该说兼顾了第一受益人与第二受益人的利益。因为它规定了信用证只能按原证条款转让,这保证了第二受益人能基本了解原证的基本要求,比如出口货物的名称、要求的单据种类和单据内容等,因此,转让行接受转让申请时,有责任保证转让内容在规定的范围内。

2.从中间商的角度

(1)审核信用证  

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审查,对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各种单据、开证时间、有效期等逐一审核,是否和合同相符,如果有什么疑问,应立即和开证申请人联系,弄清楚缘由,或者进行修改,并对信用证的有效期加以延长,以弥补改证的时间。

(2)及时准确地替换单据

如果第一受益人应当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但却未能在收到转让行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收到第一次要求时予以修正,则转让行有权将其从第二受益人处收到的单据向开证行提交,并不再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所以,只有第一受益人及时、准确地换单,才可以防止转让行将实际供货商的单据径直寄往开证行,而自己失去议付的机会。一般情况下,第一受益人会直接将准备好的单据交给转让行,由转让行负责做单据的替换工作,从而避免因换单不及时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

3.从供应商的角度

(1)审证

及时审核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发现类似于软条款的规定,及时通知第一受益人改证,并延长信用证的有效期,如果中间商不能更改有效期,则声明终止合同,要求中间商提供有效的担保,掌握主动权。可转让信用证下的第二受益人,只有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条款,才能避免不利因素的影响,为日后出口权益的顺利实现创造前提。

(2)争取主动权

a应增加转让行在整个业务中的相应责任。转让行在信用证转让过程中通常会加列“待收到开证行款项后再付款”的条款。当货物发运后,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提交单据却得不到应有的款项收回保证,其出口权益的实现要受到来自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这对第二受益人而言是不利的。可转让信用证下的第二受益人要确保出口权益,必须要求转让行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增加责任。可要求转让行在转让信用证的同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当获得经转让行保兑的信用证时,由于保兑行的确定付款责任,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权益在实现过程中可免除来自开证行、第一受益人、开证申请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当货物的实际供货人与中间商签订合同时,实际供货人应要求中间商,并通过其要求进口商指示其银行在信用证中指定转让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只有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示了转让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转让行才可能成为转让信用证的保兑行。

当第二受益人获得经转让行保兑的信用证时只要提交与转让后的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其出口权益就可得到保障,这一方面增加了转让行的责任,另一方面又避免了来自开证行、第一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等不利因素的影响。

b掌握货物的主动权。主要是提单签发时,做成不记名提单(to order),即提单收货人一栏是“发货人指定一方”(to order of shipper orseller),而不应该是买方。一旦开证行拒付,货物处置权还在自己手中。

(3)减少单证不符  

由于第二受益人在可转让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因此,应力求准确交单,避免出现任何细小的不符点,给收汇造成障碍。应该加强对业务人员特别是操作人员的素质培养,既要有专业能力,又要做到细致谨慎。   

4.从进口商的角度

(1)银行保证

进口商可以在申请开立可转让信用证时,在得到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附加相应的保证条款,表明受益人不能因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等其他非业务操作因素而拒绝履行其在可转让信用证项下的义务。

(2)进口商的履约保函

进口商为保证受益人履行其义务可以要求受益人开立履约保函。一般是指进口商在同中间商签订贸易合同时,要求中间商开立保函,规定在实际的供货商不能按时、按质或者出现不能履约的情况下,中间商给予进口商一定比例的赔偿,保障了进口商的部分利益。

(三) 事后的风险补救

1.从转让行的角度

(1)转让行应及时通知第二受益人

作为转让行审单后,若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不管该不符点是否最终会被第一受益人所接受,都应于第一时间先电告第二受益人,若第二受益人未能在交单期内修改单据,再通知第一受益人换单,由其决定退单或凭担保出单。

(2)径直交单

UCP600中规定,如果第一受益人应提交其自己的发票和汇票(如有),但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照办,或第一受益人提交的发票导致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中本不存在的不符点,而其未能在第一次要求时修正,转让行有权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照交开证行。这样,转让行既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又充分维护了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3)要加强催收考核工作

由于转让信用证自身风险较大,出单后的催收考核工作更为重要,因此,如果在规定的日期内,议付行尚未收到货款或者只收到部分贷款,就要及时向开证行催收或者查询。

(4)一旦出现开证行拒付情况,转让行应尽到中介的作用

如果出现开证行拒付的现象,转让行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包括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以便受益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将损失降到最小。

2.从中间商的角度

(1)如果出现换单不符的情况,应在转让行通知更改的第一时间给予改正,以维护自身和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2)如果出现被开证行拒付的情况,应做好善后的处理工作:

a中间商应及时与进口商联系或者通过转让行询问开证行:买方是否愿意接受不符点,请求进口商付款赎单。

b如果买方不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不可能付款,应尽量和进口商协商,履行合同,对到岸货物给予合理的处置,维护第二受益人的利益。

3. 从供货商的角度

(1)若发生第一受益人换单引发不符点后,出口商应及时敦促中间商修改不符点,争取开证行付款。

(2)当第一受益人丧失替换单据的权利时,第二受益人有权要求转让行将自己的单据径直交给开证行,以得到转让的金额。

4.从进口商的角度

在第二受益人不能履约时,应行使自己的权利,追究第一受益人的违约责任,弥补自己的损失。

四、结论

在经济形势严峻,生产性企业出口困难的情况下,外贸公司的中介作用显得尤其重要,但目前转让信用证的应用并未增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企业对转让信用证的了解不够,转让信用证的知识还未普及。

第二,转让信用证由于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转让,存在两个受益人,但银行的付款是一次性的,所以导致转让信用证存在一些特殊风险,特别是第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转让信用证有独特的优势。它为企业解决了出口困难的问题,中间商的出现为出口企业解决了市场销售问题,进口企业也有了充足的货源;为贸易公司解决了融资问题,利用银行信用实现了对客户的付款承诺;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成本,中间商不用垫付资金,在多个第二受益人交货的情况下,节省了运输成本。随着转让信用证的进一步推广和普及,其优势可以得到更充分发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帮助出口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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