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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人,这样的信用证诈骗,你见过么

编辑人:01  来源:http://www.zippercn.cn/

 所谓的代理进出口业务,是指外贸公司作为代理人,接受生产企业或其他委托人的委托,进口或出口其指定货物的业务。在这一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委托人与外商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来骗取外贸公司的财产。下面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分别探讨代理进口业务中的信用证诈骗问题及对策。

案例一

某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一物资公司的委托,与其指定的香港公司签订了进口钢材的合同。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主要内容均在代理协议中一一明确。

在收到物资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很快外商通过银行就寄来了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根据代理协议的规定,外贸公司将全套单据复印件交物资公司审核并由其确认。

之后,外贸公司向银行承兑并取得了提单。当外贸公司要求支付余款时,物资公司称资金一时周转困难,要求外贸公司予以宽限,并保证在外贸公司对外付款前几天付清余款,外贸公司于是将提单交给了物资公司。

可承兑期满后,物资公司分文未付,而外贸公司却不得不对外支付信用证的全额。等回过来去找物资公司,却已是人去楼空。经了解,该公司早已欠下巨额外债,而外商是与其有多年关系的朋友。他们的“合作”使得外贸公司遭到了巨额损失。

怎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

信用证一经开出,便独立于同,只要单单、单证相符,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诈骗者之所以选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因为承兑期与付款期之间有时间差。通过承兑,便能拿到提单,获得货权。一旦将提单交给委托人,自由处分权此时已完全掌握在委托人手中。

遇到这样的问题时,不妨采用如下对策:

1、外贸公司接受委托时,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

2、调研进口货物的市场行情和合理价位;

3、必须将物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减少风险;

4、尽可能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掌握主动权的条款;

5、如发现进口货物有严重问题(如纯属废物,无任何价值),应立即采取司法救济手段,设法阻止银行对外付款(如能掌握诈骗的确切证据,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案例二

某外贸公司与一工厂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根据该工厂提供的条件,由外贸公司向其指定的外商出口电缆线。在出口合同签订后,外商如期开来了即期信用证。

当外贸公司通知工厂备货履约时,工厂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外贸公司协助解决购买原材料的流动资金。经协商,外贸公司同意以信用证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

可工厂收到款项后并未及时安排生产,虽经外贸公司再三催促,但直至交货期,工厂也未能将货物备齐。结果,外贸公司因无法履行出口合同而遭外商索赔,而工厂此时已关门歇业,隐含的打包贷款最终也由外贸公司偿还。

怎么会发生这种情况呢?

在代理出口业务中,最容易发生的问题就是打包贷款。因为打包贷款实质上是用信用证进行质押的借贷,外贸公司必须向银行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此责任的履行与出口合同能否切实执行元任何关系;另一方面,外贸公司作为出口合同的卖方,必须履行出口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即使是委托人的原因),也必须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外贸公司因此获得了向委托人追偿的权利。但此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委托人(即工厂)的经济状况,如案例中所述的那样,因委托人关门歇业,外贸公司的双重损失无法从委托人处得到补偿。

遇到这样的问题时,不妨采用如下对策:

1、与代理进口一样,在接受代理出口委托时,外贸公司必须严格审查委托人和外商的资信情况;

2、不要轻易为委托人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如经调查认可了委托人的资信,也要在其提供切实可行的经济保证后,才可申请打包贷款;

3.严格审查信用证的内容,坚决不接受无法或难以执行的“软条款”,否则,主动权就完全掌握在外商的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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