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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出口应警惕货代公司无单放货风险
编辑人:administrator 来源:《义乌商报》
提货单正本未寄出,彼岸港口货物已被提走
产品出口应警惕货代公司无单放货风险
义乌某出口企业向美国某知名超市买家出口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货代公司由美国买方指定,两个月后货物到港由美国买家支付货款后义乌卖方再寄出提货单。结果该企业在等待近三个月后仍未收到分文货款。他们通过货代公司查询发现,发现该批货早已被买方提走,为此,企业负责人不得不飞赴美国追讨货款。
据了解,近阶段此类由于货代问题导致出口商遭受货款损失的案件有所增加。相关案件具体表现是,出口商与进口商约定结算方式为“进口商见提单传真件付款”,收到货款后出口商寄出海运提单,进口商凭提单到港口提货。明明提货单正本在自己手上,为什么对方还能从货代手上提走所有货物呢?根据国际惯例,如果是记录了收货人名字的提货单,收货人无需出示正本记名提单而只要证明自己确实是货物的真实收货人,货代公司就可以放货了。如果是出口合同中客户指定货代,货代公司只对委托人负责,货代公司作为代理是不管发货人是否收到货款的。而且根据部分国家的法律,这种情况一旦出现买家未付货款提货的现象而导致的损失,卖方也无法向货运公司索赔。因此,在出口贸易中,出口企业要警惕货代无单放货的风险,具体可通过采用指示提单、电子提单或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进行防范。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应尽可能了解清楚货代方面信息,以进一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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