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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出台强化贸易救济措施一揽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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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26日出台强化贸易救济措施一揽子建议,以加强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执行力度。
美国商务部称,这些建议旨在支持奥巴马政府出口促进战略,帮助美国企业获得公平竞争机会,并提升海外市场拓展能力。
美国商务部提出的一揽子建议总共14项,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救济措施。其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取消给予单个外国出口企业在特定情况下的反倾销或反补贴豁免。目前,美国政府对来自某一国家的某类进口商品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制裁后,如果该国单个出口企业能证明自己连续三年未发生倾销行为或连续5年未接受非法补贴,则可免受相关贸易制裁。
其次,规定在相关部门作出反倾销或反补贴初裁后,受到制裁的企业只能以现金作为保证金继续向美国出口商品。目前,对美商务部作出初裁但尚在调查过程中的反倾销或反补贴案件,相关企业可以以现金或债券作为保证金继续向美出口。
再次,针对涉及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案例,改变目前计算倾销幅度时有关出口关税和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同时,采取新的计量方法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工资水平,使用替代工资水平以充分反映包括福利、税收等在内的所有劳动力成本。
以下是美国商务部所列出的14个修改提案:
(1) 在反倾销调查以及重审过程中,加强随机抽样的应用范围,以选择个别的受访者,而不是仅仅选择最大的出口商;
(2) 进一步完善商务部通常的认定方法,即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某个出口商征收单独的反倾销税;
(3) 进一步明确商务部在认定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后的通常做法,即用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来确定进口产品的价格,该价格应包括所有的货物运输以及装卸费用;
(4) 进一步明确商务部在认定出口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后的通常做法,即要求样本企业报告其所有分公司的所有进口产品,而不是仅仅以美国为出口对象国的商品,从而为商务部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商的倾销幅度时提供依据;
(5) 进一步明确商务部在确定反补贴税时的通常做法,即重申当商务部认定某企业因接受政府补贴而确实符合征收反补贴税的条件时,如果该企业被认定为是“国有企业”,那么应当将其视为“特别情况”加以对待;
(6) 应反思商务部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倾销幅度的计算过程中,有关出口税和增值税(VAT)的认定;
(7) 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倾销案件中,增强对于经销商和其他未审查出口商的调查,以确保这些当事方已支付了全部的反倾销税额;
(8) 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反倾销案件中,改进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劳动者工资的计算方法,即使用替代国的工资水平,以期能够包含所有的劳动力成本(包括福利以及雇主支付给工人的税额等等);
(9) 取消商务部此前的做法,即个别公司依据其连续3年(反倾销幅度)或连续5年(反补贴幅度)被认定为“零”倾销幅度或者“零”补贴幅度而申请免缴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
(10) 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案件中,应收紧相关规则,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从市场经济国家购买的生产要素价格,其正常价值可以通过其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来确定;
(11) 是否考虑在商务部开始启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后(而不是在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之后才开始),就要求进口商邮寄其现金存条而不是企业债券,以显示进口商进口产品的下滑;
(12) 增强调查部门对于提交的相关事实信息的证明过程;
(13) 加强对于处理案件的律师以及非律师相关人员的能力培训;
(14) 严格新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提交有关事实资料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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