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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反倾销法修改及其应对措施
编辑人:02 来源:http://www.zippercn.cn/
澳大利亚是全球第2个最早制定反倾销法律的国家,其反倾销法律历经修订和完善,形成了以《海关法修正案》和《关税法修正案》为核心的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自2011年以来,澳大利亚对其反倾销制度进行了近十年最大规模的修改,旨在帮助澳大利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更有效地利用反倾销手段,提高调查机关工作效率,强化反倾销措施的惩罚力度。
一、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修改的内容
澳大利亚对反倾销制度的修改涉及以下内容:
1.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启动反倾销调查提供更便捷的措施
澳大利亚首先从申诉方着手,帮助中小企业更方便使用反倾销手段。具体方法包括:(1)在主要行业协会中设立中小企业支持专员,该职位由澳大利亚海关提供资金支持,为国内中小企业以及下游生产商更积极地参与反倾销调查提供帮助,并使其所提供的材料更符合申请条件;(2)向国内产业提供更加及时、详细的进口和补贴数据,同时明确企业在申请立案时的数据要求;(3)申请主体范围更广,除具体企业外,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中明确纳入了相关的产业协会、工会、下游产业等。
2.成立专门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并加大资金支持
2011年以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对所属机构进行了调整,原“国际贸易部”更名为“国际贸易救济部”;并下设专门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反倾销委员会,该委员会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总部设在墨尔本。此外,澳大利亚成立“国际贸易救济论坛”,监督澳大利亚此次反倾销制度的改革,该论坛专设两个工作组,一组负责检查海关法中有关“深加工农产品(Close Processed Agricultural Products)”条款的适用情况,另一组负责审查“特殊市场情形(Particular Market Situation)”条款的适用及其改进。
此外,澳大利亚还加大了对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财政和人力支持,其中包括:(1)到2016/17财年,澳大利亚政府将为国内反倾销调查机构增拨2440万美元;(2)更名后的“国际贸易救济部”职员增长45%,由31人增至45人。
3.强化反倾销法律制度,加大对倾销进口产品的惩罚力度
澳大利亚此次对反倾销法律的修改对许多模糊概念进行了澄清,强化了惩罚措施和手段,同时,加快反倾销调查速度,提高产业保护效率。
(1)引入新的临时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根据原法规,仅当倾销或补贴以及产业损害均为肯定性初裁,且调查机关裁定采取措施对阻止损害在调查期继续发生为必要时,方可采取临时措施。而调整后,澳大利亚则允许调查机关在审阅有关利益方的答卷和意见陈述后,在实地核查完成前,就可作出反倾销初裁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2)增设部长决议期限。根据澳大利亚新规定,要求部长在30日内对海关反倾销管理局提交的终裁报告作出决议,并更多采纳贸易和产业专家的评估意见。
(3)取消从轻征税的强制规定,修订无损害价格的计算方法。澳大利亚取消了调查机关须考虑从轻征税的强制规定,允许在复杂案件中,对涉案产品征收符合WTO规则的较高税率。此外,调查机关通过计算无损害价格裁定较低税率,澳大利亚同时也修改了无损害价格的计算方法,采用更灵活的方式考虑相关因素,其中包括澳大利亚国内产业的成本、价格、利润和投资回报率。
(4)明确追溯征税规定。尽管现有的澳大利亚反倾销制度允许在重大案件中实施追溯征税,但相关规定很复杂,难以适用。调整后的新法规将更加明确追溯征税,即调查机关可对此前存在倾销历史或者产品在较短时间内大量倾销的重大案件采取追溯征税,以免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
(5)引入新的复审类型。在部分作出肯定性终裁的反倾销案件中,涉案产品的出口价格尽管因反倾销措施而有所提高,但其在澳大利亚国内市场仍以较低价格销售,这意味着存在规避反倾销措施的行为。因此,澳大利亚在复审中增加了对“亏本销售(sales at a loss cases)”的审查形式。
(6)加大对不合作企业的惩罚力度。调整后,澳大利亚将对在案件中作出虚假和误导性陈述的进口商加大惩罚力度。
(7)放宽产业损害认定。澳大利亚对产业损害内容的认定进行了大量修改,主要包括:(a)增加产业损害认定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倾销对就业和投资的影响;(b)扩大产业损害认定范围,其中包括如果国内产业发展增速放缓,或者盈利水平下降,那么即使产业依旧盈利也可认为受到损害;即使存在非倾销的因素导致产业受损,也不一定排除作出倾销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认定;(c)允许调查机关在有必要时将损害调查期延长,调查机关在裁定产业损害时可将时间由连续3~5年延长至6年,甚至更长。
(8)制定反规避法规框架。澳大利亚将推出反规避法律框架,打击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并允许国内产业、主管部门/机构提出反规避质询。
此外,在此次反倾销法律制度修改中,澳大利亚再次拒绝在反倾销体制中引入“公共利益”条款和使用“归零法”。
二、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修改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潜在影响
中国是澳大利亚的主要贸易伙伴之一。据澳新银行统计,2012财年,中国占据了澳大利亚出口总值的29%以及进口总值的18%。澳大利亚此次大规模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势必会影响中国出口企业在澳大利亚的贸易环境,并对澳大利亚今后的反倾销走势和中国企业的应诉产生影响。
1.作为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重点对象,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或增加
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1978年~2013年3月,澳大利亚共启动428起反倾销调查和30起反补贴调查。其中,涉及中国的案件分别为78起和7起,居各国(地区)之首。在对中国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的31个国家(地区)中,澳大利亚列美国、欧盟、印度、阿根廷之后,位居第五,共78起,年均2起。
澳大利亚此次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帮助其国内企业更方便地申请反倾销调查,这可能会刺激澳国内产业更加积极地利用反倾销手段对付进口竞争的冲击。同时,由于在澳大利亚国内,产业协会、工会代表澳大利亚国内产业工人的利益,也是贸易保护呼声较高的组织,将工会、产业协会等纳入利益相关方范围,这些机构通常会给调查机关带来政治和舆论压力,致使调查机关作出不利于国外生产商的裁决结果。
此外,澳大利亚加强了对反倾销调查机关的资金和人员支持力度,为澳大利亚今后扩大使用反倾销手段提供了可能。因此,作为澳大利亚第二大贸易伙伴,今后我国出口产品在澳国内遭遇反倾销调查很可能会增加。
2.调查机关裁量权限扩大,肯定性裁决的案件比例或提高
目前,在主要贸易伙伴中,澳大利亚对华反倾销案件采取肯定性措施的比例相对较低。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截至2013年3月,在澳大利亚对华启动的78起反倾销调查中,除2起案件仍在调查外,其余76起案件均已作出终裁。在已作出终裁的76起反倾销案件中,因各种原因而未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共36起,占比47.4%,远高于美国、欧盟、印度等对华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发起方。
但澳大利亚在2011年以来的反倾销制度改革中,无论是取消最低税率的强制规定,还是允许调查机关延长产业损害调查期和放宽产业损害的认定标准,都为澳大利亚调查机关作出肯定性裁决的结果提供方便,并使对华反倾销案件中肯定性裁决的比例有可能进一步提高。
3.澳大利亚进一步缩短调查期限,涉案企业应诉难度加大
目前,澳大利亚的反倾销调查期限是155日,并要求调查机关减少不能在155日之内完成调查的案件数。相比之下,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期限为9个月,日本则长达1年,美国的反倾销平均调查期限更是澳大利亚的两倍。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如此短,导致涉案企业准备相关材料的时间非常有限,增加了涉案企业的应诉难度。
不仅如此,澳大利亚在放宽采取初步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同时,又将初裁时间提前,这就使应诉企业准备答卷、提交意见、完成举证的时间更紧迫,有可能因应对不利导致被征收高额临时反倾销税。
4.构建反规避法律,加大对不合作企业的惩罚力度,强化反倾销措施的运用效果
目前,共有6个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产品启动过反规避调查,分别是美国、欧盟、南非、墨西哥、土耳其和巴西。澳大利亚构建反规避法律框架,不仅可能使中国出口产品遭遇反规避调查,更加强了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力度。此外,澳大利亚加大对不合作企业的惩罚力度,会使中国许多无力应诉的中小企业遭遇更高的反倾销税率。
三、应对措施
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各国在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的同时,更借助于各种贸易保护手段加大了对国内产业的保护。美欧近年来积极修改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旨在收紧调查尺度,加强对被调查产品的打击力度,在最大程度上为国内产业提供保护。其中,美国商务部2010年宣布了14项加严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实施的建议措施以支持美国总统的国家出口刺激计划,并在2011年出台了落实这14项措施建议的部分规则;欧盟自2012年以来积极致力于改变现有贸易防御体系,其中包括简化程序,加大惩罚力度等举措,并于12月14日对欧盟《反倾销基本法》中市场经济待遇调查的规则进行了修改。
1、建立健全行业信息服务和预警系统
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遭遇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之一。行业协会应完善其信息服务功能,重视行业协会内部信息服务机构建设,广泛收集信息,使会员企业能够及时了解世界各国行业标准的变动、同行业发展状况与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定等。
在当前国际贸易摩擦频发的背景下,行业协会也是预警信息系统运行的组织方,在政府和企业支持下不断扩大预警系统的受益面,及时分析和提供产品、产业预警信息,并且为企业在贸易摩擦应诉或起诉阶段提供法律帮助。尤其是加强对行业的重点产品以及重点国家、重点地区市场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对指导企业调整经营行为,规避贸易摩擦有很大帮助。
2、积极代表企业应对贸易摩擦
应对各类贸易摩擦,分为事前的积极协调、事中的直面应对和事后的紧密追踪。首先,在贸易救济调查开始之前,通过与各相关利益方的积极协调,将其扼杀在萌芽之中。通过对各主要出口国的相关行业和市场信息的掌握,在贸易救济调查初露端倪时就积极介入,加强与国外同业协会的合作、沟通与交流,为避免和减少贸易摩擦寻求有效的解决方式。
其次,当对方展开正式的贸易救济调查时,要组织企业积极应对。如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行业协会可以作为“利益方”参与应诉。行业协会可以帮助企业聘请律师,协助企业填写调查问卷,进行替代国、市场经济地位等问题抗辩,接受国外反倾销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并就反倾销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举办研讨会,提高会员企业的应诉意识。
第三,要做好事后对实施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和受损企业的追踪工作。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服务。通过研究各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规,掌握对我方有利的条款并加以运用,努力降低贸易摩擦给我方造成的负面影响。如欧盟反倾销条例的公共利益条款,美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新出口商复审等条款,争取缩短我国出口产品的受罚期限和降低强度。福建省漳州市食品罐头协会曾协助企业进行美国蘑菇罐头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部分企业取得了零税率的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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